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行政检查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能按时完成检查计划且无合理理由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被检查人违法情况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四)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政检查程序实施检查行为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