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五章 行政检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