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检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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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