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行政检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单位法制职能部门审查; (二) 经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制作并送达《民用航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查封扣押的,还应当制作《民用航空解封(退还)物品清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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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