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行政检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不再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以及期限已届满等情形要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避免造成当事人损失;无法完全避免损失的,应采取可能造成最小损失的方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