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检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监察员出示监察员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送达《民航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相关清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民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情况予以记录,并由当事人和监察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监察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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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