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行政检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对相关场所予以查封; (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的相关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处理;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四)其他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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