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检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检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民航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