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检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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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