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三十条

第四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三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监察员应当将行政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撤销许可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记入其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撤销许可的违法主体的名单、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法定途径向社会公示: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民航行政机关对于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的违法主体未依法申报上述信息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处理决定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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