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被检查人按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程序终结; (二)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记录相关情况,并书面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时就整改事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依法可以行政处罚的,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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