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被检查人按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程序终结; (二)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记录相关情况,并书面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时就整改事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依法可以行政处罚的,予以处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被检查人按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程序终结; (二)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记录相关情况,并书面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时就整改事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依法可以行政处罚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