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监察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察员和被检查的个人、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签字;拒绝签字的,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本行政机关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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