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第二十四条被检查人对监察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