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二十条第四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第二十条民航行政机关及其监察员应当根据行政检查计划或者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检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