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计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

管理局的职能部门、监管局认为确有需要,改变行政检查计划的,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对于检查计划之外的临时性检查工作,管理局、监管局对可以通过调整检查时间与行政检查计划相结合的,应当结合后组织实施;对不可与检查计划相结合的,作为新增检查项目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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