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十四条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第十四条监察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问题的,应当向本级民航行政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书面提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建议。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