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监察员资格。不具备监察员资格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检查。 除本规则明确规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行政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