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监察员资格。不具备监察员资格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检查。 除本规则明确规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行政检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监察员资格。不具备监察员资格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检查。 除本规则明确规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