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十二条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第十二条依法接受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规则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