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第十一条民航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应当以本机关名义承办具体行政检查事项,不得以该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