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应当以本机关名义承办具体行政检查事项,不得以该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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