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十条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第十条管理局之间对行政检查范围或者检查事项有争议的,报民航局确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