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费用预提
第八条
对新建或已建未运行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从运行当年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预提、摊销退役费用,直至运行封场。其中,预提退役费总额=填埋场库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标准。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运行的危险废物填埋场,预提退役费用总额由两部分相加组成,分别是:
(一)已填库容的预提费用=已填库容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应费用标准×剩余库容量占总库容量的比例)。计提后应摊销的部分,可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封场前分摊完毕。
(二)未填库容的预提费用=剩余库容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应费用标准。应从本办法实施当年开始根据剩余库容量预提,根据实际填埋量摊销退役费用,直至运行封场。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