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费用的预提、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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