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责任单位是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法人单位及工业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法人单位。

退役期是指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后,为实现环境无害化的后续维护期。退役费用按填埋场封场后30年计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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