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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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