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