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退役费用的预提、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预提和使用退役费用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退役费用的预提、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预提和使用退役费用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