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提取的退役费用资金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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