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应加强退役费管理,每年6月30日前将退役费预提、摊销和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