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应加强退役费管理,每年6月30日前将退役费预提、摊销和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