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费用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退役费用资金满足履行退役责任实际需求。所预提退役费用不足的,由责任单位补足。结余部分,由责任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和使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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