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费用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退役费用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只可用于支付封场后履行退役责任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大气、废水、地下水等生态环境监测,渗漏检测层监测和评估,渗滤液水位监测。

(二)地表水、地下水、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运行。

(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四)与退役有关的其他费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