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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