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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