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