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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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