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二)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