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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