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专用设施、永工防护设施、专用隧道等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征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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