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二十三条

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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