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