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第十七条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