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第十六条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