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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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