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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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