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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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