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