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