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五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十二节 出 库

第九十五条

药品出库复核应当建立记录,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