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第九十五条独立法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五条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十二节 出 库第九十五条药品出库复核应当建立记录,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内容。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