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四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十二节 出 库

第九十四条

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四)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