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二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十一节 销 售

第九十二条

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 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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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