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七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十节 储存与养护

第八十七条

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二)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五)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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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