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四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十节 储存与养护

第八十四条

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二)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四)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 (五)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七)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