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八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

第七十八条

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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