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六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

第七十六条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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