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三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

第七十三条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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