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八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八节 采 购

第六十八条

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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