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三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 第八节 采 购

第六十三条

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以上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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